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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来源:泰州商会网   发布日期:2019-01-23 09:59:52   浏览量:86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1.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2.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正在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3.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法律法规,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专门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全面了解其利益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要把征求工商联和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重要环节,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对征求意见中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研究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民营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5.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阳光执法,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6.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申请,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大力推动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

  9.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切实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2018年年底前,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通过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10.加快实现“一网通办”。推动落实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服务程序,最大限度缩短民营企业办事时限,方便民营企业创业创新。2019年6月底前整合部省两级中国法律服务网,优化服务流程,推进实现以中国法律服务网为统领的“三网融合”“一网通办”。

  11.推动创新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针对民营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改进传统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

  四、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2.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

  13.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围绕促进依法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法治环境,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促进依法办企。组织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在2018年底前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法治体检,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加强与各地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参与民营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等工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各省(区、市)党委对外联络部门、中国贸促会各省(区、市)分会等的联络沟通,为民营企业对外经贸合作交往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14.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民营企业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遴选培育第二批若干家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

  15.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作为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定分止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依托各类商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16.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发挥专业人员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当事人,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17.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18.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组织、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将“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向深入。

  19.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鼓励探索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的新模式,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点,选取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集中开展大型的普法宣传活动,借助重要节点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工作覆盖面,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20.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对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更好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积极推送相关主题宣传活动消息,开展新媒体普法。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贯彻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要充分发挥政策协调、统筹指导、督促推动作用,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调研和督促,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反映法治层面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用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定期走访,帮助解决涉法问题。要加强监督问责,建立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反馈制度,认真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落实情况滞后单位要求作出说明。

  司法部

  2018年11月10日

(转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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